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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桑拿会所排名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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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13:3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夫妻离婚后,约定其名下一套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但却一直没有将男方的名字去掉。当男方意外去世后,这套房产却因此成为女方与曾经的公婆“争产”的源头。近日,当事人张女士来到南京公证处河西分部咨询,寻求解决之法。  张女士家住南京河西,她告诉公证员,2000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在河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该房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她和李先生两个人的名字。之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感情出现不和,两人于2016年7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这套位于河西的房子归张女士一人所有。但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李先生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  张女士则不认同李先生父母的说法。她有自己的理由:既然当时离婚协议上已经明确约定房子归自己所有,即使房产证上还有前夫的名字,也跟他没有关系。然而,因为李先生已经去世,现在无法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张女士与李先生的父母就这套房子的归属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的除外。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可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李先生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相关事宜,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该房屋就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南京桑拿会所排名但张女士在与李先生离婚后未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房屋产权的认定以登记为准,因而离婚协议对张女士和李先生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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